案例1:2020年4月,贺某、张某和王某通过微信群了解到有人以40元每张收购实名电话卡,遂与对方联系。2020年4月17日,三人每人办理联通电话卡2至6张不等,以每张卡40元的价格将所办电话卡卖出, 分别获利80至240元不等。贩卡男子后将此批电话卡邮寄给境外诈骗团伙并从中获利。现三人均被西安警方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此类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2:李某,24岁,曾因实名办理电话卡提供他人诈骗被取保候审,但却毫无悔改之意,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使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卡7张。不仅如此,李某还提供"售后"服务。当实名办理的电话卡被限制使用后,李某继续到营业厅换卡达30余次,再转卖给宾阳籍诈骗人员使用,从中牟利3000。
共诈骗三次,案件涉及云南、山东、陕西三地,涉案金额共150余万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6日,南宁前线行动指挥部联合西乡塘公安分局在南宁市高新区新苑路大岭村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嫌疑人李某、黄某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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